「如果當初有失能險,我們平均
每月 4~5 萬的醫療和照顧開銷不是問題。」
一位台中的女保經,
網路上 po 文爺爺成為漸凍人的切身之痛,
造成 4 個家庭經濟、照護分工,
心力交瘁產生爭吵,
眼睜睜看他過世前:
「爺爺受苦還自責自己成為負擔。」
失能險,
就是當我們符合「失能條件」,
無法正常生活,需要他人照顧,
可以得一次性或按月理賠的保險金,
可以補貼失能後,
生活最重的負擔:
長期看護費用+不能工作的損失,
它像是意外險和癌症險的綜合,
曾有保險業者在媒體揭露:
有 6 成都是賠給癌症病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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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失能險理賠金理賠,
通常分為 4 項:
失能保險金、失能扶助金、
復健補償金(有些保險公司無)、
豁免保費(有些保險公司無),
而以有「保證給付」+「無等待期」為前提,
理賠金額提供以下參考:
實例一
某 45 歲企業經理人,
出現四肢無力情況,以為中風就醫,
復健 2 個月無效,
換醫院檢查才發現是腦瘤,
他是家中不能倒的支柱,孩子還年幼,
接受開顱手術卻造成右手腳癱瘓,
而且認知能力下降,
只聽懂片段,於是請領失能險,
術後 6 個月經醫師診斷後,
審定為 2 級失能,
他所保的失能險,是每月扶助生賠 5 萬,
保證給付 15 年(180 個月),
但他只領了 2 年後去世,
就是已領 5 萬 x 12 個月 x 2 年 = 120 萬,
剩下的 13 年未領,
5 萬 x 12 個月 x 13 年= 780 萬,
就會給受益人,
代替他照顧老婆、稚子。
從上例可知
失能險有「保證給付」
這一項到底有多重要。
有資深保險主管談論,
失能險本質是為了保障
「需要他人照顧」、
「失能下的生活開銷」,
起初為了比較好賣,
而加上了「保證給付」功能,
但國外承接台灣失能險的再保公司:
德商漢諾威、慕尼黑
和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(CCR),
因為理賠損失持續擴大,
其中 1 家再保公司,
在 2018 年 9 月就通知各壽險公司,
自今年 2019 年 1 月起,
不再接受「保證給付」
失能險新契約的再保業務,
所以全面調高「既有」失能險
保單的再保費率 30% 到 50%、
並提高「標準體」才可保、
還有「等待期」這些門檻條件,
因此最近新光人壽、
全球人壽、元大人壽等,
有「保證給付」的失能保單
陸續停售,造成一波搶購熱。
失能險的「保證給付」,
可以讓我們(被保險人)被認定失能時,
不管生存或身故,
保險公司都要依約
賠滿 180 個月「失能扶助金」
(120~200 個月,
大多保險公司是 180 個月),
如果被保人生存,受益的就是我們,
如果被保人身故,
未領完這筆錢的受益人,
就是最愛的家人,
指定或是法定繼承人,
因此,可視為是一種壽險功能。
但是要獲得「保證給付」,
還要看有沒有「等待期」,
才能如期把沒領完的保險金遺愛家人。
如果是「無等待期」這條件,
對保戶而言是有利的,
但對保險公司而言,
任何瀕死而失能的人都賠,
恐怕保險公司會賠到關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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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屏東大學女生分享父親胃癌末期,
不能平復的心情:
「他們怪我爸活不夠久、
不符合 6 個月。」
她們向保險公司爭取賠償:
「我爸的確是失能,
醫生的診斷書也有註明。」
卻無法獲得 180 個月,
剩餘月份的理賠金,
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表示:
「保單條款是要 6 個月治療後,症狀固定。」
這 6 個月正是「等待期」,
而「症狀固定」指的是:
「因某疾病或意外,導致身體功能喪失,
需要有人照顧,卻又可以活很久。」
加上癌父偶爾失禁卻不需灌腸,
所以巴氏量表還有 10 分,
類似案件送評議中心的,不在少數。
所以搶購失能險前,
一定要先評估各家保險公司,
條款裡的條件,
是否較適合自己。
以下是對保戶而言
較有利的項目:
1. 保證給付
2. 無等待期(如果有等待期,就要活過6個月才能領)
3. 1-11級殘豁免(第1級最嚴重,11級相較最不嚴重,理賠範圍較大)
4. 提前提領
5. 保證續保
6. 殘扶金不打折
(如果沒有,按第 1 級可賠 100%,11 級只賠到 5%)
7. 含重大燒燙傷
8. 意外加倍
對保戶而言,
較不利項目為:
1.不還本(但保費相較便宜)
2.1-9 級殘豁免(相較 1~11 級嚴苛,理賠範圍較小)
3.1-6 級殘豁免(相較 1~9 級更苛,理賠範圍最小)
「羊毛出在羊身上。」
沒有一間保險公司,能用低的保費,
同時達成以上 8 項,
所以各家商品的內容條件,
需要慎重考慮配搭,
而不是一句:
「我已經有保失能險了」,
卻不清楚其中的理賠條件。
撰文者:好險網行銷經理/張婉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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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PennyC / 首圖來源: shutterstock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