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圖/shutterstock)
懷孕之後才想到買醫療險,
最壞的結果就是,萬一碰到必要性剖腹,
保險公司一毛錢都不會賠!
因此,建議婦女們最好在懷孕前
就先買齊醫療保障,才能降低理賠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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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說明
符合「必要性剖腹產」 卻領不到理賠金
3 年前,家雲(化名)幫自己買了 1 張醫療險,
結果投保後,在懷孕 36 週因胎盤早期剝離進行剖腹產。
出院後,家雲拿著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與相關收據,
向保險公司申請剖腹產住院期間的手術費、病房費
共 9 萬 6 千多元的理賠金,
但是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。
家雲認為自己的狀況,明明有符合
實支實付醫療險保單條款中
所定義的「必要性剖腹」,
為什麼保險公司可以不賠?
她一氣之下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,
但結果令她非常訝異,金評會判她敗訴,
保險公司不用理賠。
事實上,翻閱金評會判決文就會發現,
有許多媽媽跟家雲一樣,買了醫療險,
事後卻無法申請到相關的保險理賠金,
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醫療險
把「懷孕、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」都列入除外責任,
因此不論是自然產、自願剖腹產(擇時剖腹)、
自願流產等住院產生的相關醫療費都不予理賠。
須符合 3 種狀況
才可獲得醫療險理賠
磊山保經首都分行業務經理張若雯解釋,
除非孕婦或產婦被保險人
符合以下 3 種狀況,
才會啟動醫療險理賠機制:
狀況 ①:懷孕期間罹患相關疾病。
懷孕期間罹患以下 9 大疾病
而必須進行相關手術,包括:
①子宮外孕、
②葡萄胎、
③前置胎盤、
④胎盤早期剝離、
⑤產後大出血、
⑥子癲前症、
⑦子癇症、
⑧萎縮性胚胎、
⑨胎兒染色體異常。
狀況 ②:必要性流產。
如果是因被強制性交、誘姦或
與依法不得結婚者而受孕,
本人或配偶有遺傳性、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,
或是醫生認定懷孕或分娩會招致生命危險,
或胎兒有畸形發育的疑慮,
必須進行必要性流產。
狀況 ③:必要性剖腹產。
生產時,如果遇到
①產程遲滯、
②胎兒窘迫、
③胎頭骨盆不對稱、
④胎位不正、
⑤多胞胎、
⑥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、
⑦兩次(含)以上的死產、
⑧分娩相關疾病:
a.前置胎盤、
b.子癲前症及子癇症、
c.胎盤早期剝離、
d.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、
e.母體心肺疾病等,
醫生認定必須進行剖腹產時,
醫療險才會支付理賠。
令人不解的是,家雲的狀況
正好符合保單條款所列的
「胎盤早期剝離」必要性剖腹產,
為何保險公司還是不賠?
已懷孕才投保 釀理賠爭議
原來,關鍵在於家雲投保醫療險時
已經懷孕!
保險公司調查,家雲是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
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,
並於 2017 年 1 月 26 日因妊娠 36 週進行剖腹產,
依照時間反推,家雲投保時已經懷孕 52 天。
而根據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:
「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或已值妊娠時,
仍可訂健康保險契約,
惟保險人對於是項疾病或分娩
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。」
用白話文來解釋
就是孕婦還是可以買醫療險,
但是簽約時,已懷孕的這一胎,
若發生必要性剖腹產,保險公司不會理賠,
除非是家雲再懷第 2 胎,
並符合保單條款認定的相關條件,
保險公司才會理賠。
張若雯解釋,保險主要是承保「未發生」的風險,
若婦女投保醫療險時「已懷孕」,
就算「保單簽約時不知道已懷孕」,
保險公司確實可以不理賠。
因為投保時保戶都必須簽署同意書,
同意保險公司可以有條件的調閱病歷,
就可以推算投保時是否懷孕。
因此最好的做法就是,
不要等到懷孕時才想到買醫療險,
要及早做好保障規劃,
並在投保時,深入了解保單條款理賠條件,
或詢問保險公司過去的理賠情形,
才能降低日後的理賠爭議。
本文由 Money 錢 138 期 授權轉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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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首圖來源 / shutterstock,示意圖 非當事人) 作者:賴雅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