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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靠 保單節稅?這些保險仍會課徵 遺產稅!一次看懂 3大爭議,小心漏稅遭罰得不償失...

Money錢

Money錢

  • 2019-09-16 16:51
  • 更新:2019-09-17 11:20

想靠 保單節稅?這些保險仍會課徵 遺產稅!一次看懂 3大爭議,小心漏稅遭罰得不償失...

(圖/shutterstock)

 

對於財富傳承,

許多人會盤算用保單規劃來替子女省遺產稅,

但實際狀況並非如此,

本文特別列舉保險課稅常見的爭議點,

透過高等法院判決案例做為參考準則。

 

繼續看下去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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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保險可以節稅?

是的!

但民眾要知道,

到底能節什麼稅?

與保險相關的稅法包含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、

《所得稅法》及所得稅中的最低稅負制。

一般保險從業人員會跟保戶說,

買保險可以節省遺產稅,

甚至強調,理賠金在 3,300萬元以內

可以免納遺產稅。

其實這 3,300萬元是計算最低稅負的免稅額,

與遺產稅無關。


保險理賠金是否免納遺產稅,

相關稅法中皆有規定,

國稅局也會依實質課原則

來防堵不法的避稅保單。

對於保險節稅的諸多疑慮,

接下來就依照法院最近的判例來具體說明。


 

問題 1

短期內投保養老險算遺產?

個案:

廖君等人的母親陳某

在 2001 年 2 月 7 日投保養老保險,

不幸在 2002 年 4 月 27 日遭人傷害,

同年 5 月 20日死亡,

經國稅局查到陳某生前投保鉅額養老保險,

認定短期內投保,

且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意旨不符

(見「看法條學保險」第 3 點),

按照保險理賠金

及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解約金價值,

核定遺產總額及其他債權,

須按所漏稅金額處罰 1 倍罰款;

廖君等人對遺產總額及其他保險理賠部分不服,

於是提起行政訴訟。

 

爭議點

➊ 陳某是因意外死亡,

屬於人壽保險契約中的身故,

理賠金是否要計入遺產總額?


➋ 陳某在死亡 1 年多前躉繳投保養老險,

跟國稅局認定「短期內」定義差異?

 

法院判決

➊ 被繼承人投保後短期內發生意外死亡,

導致其所遺留的應稅財產(保單價值)減少,

保險受益人廖君等 2人

仍可獲得與應稅財產相當的保險理賠金,

享有實質上的經濟利益。


➋ 不論被繼承人是否生存,

保險公司都保證給付所繳的全部保費,

這種保單應屬於年金、生存及死亡險,

要保人投保原始動機是將其可能成為遺產的現金,

轉換為保險理賠金。

 

結論

此張保單屬於年金、生存及死亡保險,

不是遺贈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人壽保險,

所以應屬於遺產稅課徵標的。

 

 

問題 2

高齡且帶重病投保真能節稅?

個案:

顧老太太於 2005 年 4 月 11 日死亡,

國稅局查獲,她生前於 2004 年 7月16 日

向統一安聯人壽躉繳投保「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」,

因屬於高齡且帶重病投保,

國稅局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

原告(繼承人)就國稅局

將躉繳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部分不服,

原告認為,保單是經財政部核准販賣商品,

且投資型保單應否課稅尚無定論,

國稅局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稅不符遺產

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。

 

爭議點

➊ 一次躉繳保費 3千萬元,

卻只獲得身故保險給付 2,970 萬 7,690 元,

國稅局懷疑是規避遺產稅及移轉財產。


➋ 投資型保單的本質到底是保險還是投資?

 

法院判決

➊ 被繼承人投保時已高齡 72 歲,

離死亡只間隔 8 個多月,

且投保時已經罹癌並在榮總接受化學治療,

該死亡結果難認為是

「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」。


➋ 被繼承人一次躉繳保費 3 千萬元,

卻只獲得身故保險給付合計 2,970 萬 7,690 元,

與保險制度在於「以小額資金集中眾人力量,

以預防少數人因突發事故所難以承擔的危險為目的」不符,

有違保險終極目的。

此舉顯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、

保險法第 1 條及第 112 條規定的

立法意旨不符(見「看法條學保險」),

按其投保動機、時程、金額及健康等因素判斷,

是為了減輕稅捐負擔目的,

將應稅財產轉換為免稅財產。

 

結論

生前帶病躉繳保費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,

該保單雖是財政部核准販賣的商品,

但仍不得被濫用做為規避稅負的工具,

否則將有違保險精神及租稅公平原則。

 

 

問題 3

生前一次躉繳養老險可以免稅?

個案:
朱先生在 1994 年 3 月 19 日死亡,

由繼承人於同年 12 月 16 日辦理遺產稅申報,

事後經國稅局查核,

認定其養老保險的保單價值部分有短漏報遺產稅額情事,

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規定

(見「相關法條說明」第4 點)予以罰緩。

原告等不服,

主張其父親生前躉繳的 10 年期養老險保費

1千 2 百萬元(保本年金)不應納入遺產總額中。

 

爭議點

➊ 被繼承人生前一次繳清保險費是否應併入遺產核課?

➋ 10 年期躉繳養老保險契約,

性質上屬保險法中所稱的年金、生存及死亡保險,

是否應納為遺產課稅?

 

法院判決

➊ 被繼承人生前已一次繳清保險費,

屬遺贈稅法第 4 條第 1 項所稱

「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」,應併入遺產核課。


➋ 此保單是10 年期躉繳養老險,

屬於保險法中所稱的年金、生存及死亡險,

要保人死亡後,

實質上經濟利益的享受者為繼承人,

故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
 

結論

一次躉繳大筆保費,

會被國稅局認定為「具有財產價值」

而被列為遺產課稅。

想把財產傳承給子女,並節省遺產稅,

應利用每年 220 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,

提早規劃分年贈與。

 

本文及內文圖 出於 Momey錢

 Money 錢 143 期 授權轉載

未經授權,請勿轉載!

( 責任編輯 : CMoney 編輯 / BELL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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